法制網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確審理涉及稅收、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物價、海關監管、經營自主權等行政案件,依法糾正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違法干預非公有制企業自主經營的行為。
  據瞭解,意見還規定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或者提前解除國有土地出讓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關於補償財產損失的合理訴求。
  為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要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對行政權力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為推動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審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推動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以未經事先公佈的規範性文件為依據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依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標題:最高法:依法糾正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攤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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